36365线路检测中心研究生学位论文校外专家盲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28 09:50:00

36365线路检测中心研究生学位论文校外专家盲审管理办法

2019118日学位分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严把我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关,进一步规范我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校外专家盲审结论的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校外专家抽查盲审规则》(校研字〔201523)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行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校外专家全部盲审制度。

 

第二章  盲审实施办法

第三条  答辩前校外专家盲审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范围规定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答辩前校外专家盲审制度。

(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实行答辩前校外专家盲审制度。

(二)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国际商务、金融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实行答辩前校外专家盲审制度。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36365线路检测中心共同组织。盲审的论文由校外与申请学位学科方向相同或相近的2-5名专家审阅。

 

第三章  盲审结论使用规则

第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校外专家盲审的结论分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直接答辩”、“修改后缓期答辩”、“修改后重新送审”和“不同意答辩”五类。

第六条  学院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校外专家盲审结论的使用规定如下:

1. 博士学位论文

送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3位专家评阅。

(1)、直接申请答辩

凡博士学位论文3名校外专家盲审结论均为“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准予答辩”的,可以直接申请答辩。

(2)、修改后直接答辩

凡博士学位论文3名校外专家盲审结论均为“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出现1名及以上专家评审结论为“准予答辩,但须对论文进行修改后答辩”且两份评分在80分以上(80),要求博士学位申请人按照盲审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后,可以进行答辩。

(3)、修改后答辩、缓议上分学位委员会

凡博士学位论文3名校外专家盲审结论均为“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出现1名及以上专家评审结论为“准予答辩,但须对论文进行修改后答辩”且有两份评分在80分以下(不含80),要求博士学位申请人按照盲审专家意见,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后,可以进行答辩。

缓议上分学位委员会:答辩后要求博士学位申请人按照盲审专家意见和答辩委员会意见,认真修改论文3个月后,由校内外专家组对修改情况进行评议,通过后提交分学位委员会讨论。

(4)3个月后重新评审

1份盲审结论为“修改后重新送审”,另2份评审结论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直接答辩”的,要求博士学位申请人按照盲审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完成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电子查重,3个月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送达原盲审结论未通过的专家重新进行盲审。盲审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5)6个月后重新评审

1份及以上评审结论为“不同意答辩”,或有2份及以上盲审结论为“修改后重新送审”的,要求博士学位申请人按照盲审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完成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电子查重,6个月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送达包括原盲审结论未通过专家在内的5位校外专家重新进行盲审。盲审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6)、申请复审条件及处理

如果有1位专家的评阅意见是“修改后重新送审”或“不同意答辩”,可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复议申请,校学位办再送2位专家评阅,如果有1位专家的评阅意见是“修改后重新送审”, 要求博士学位申请人按照盲审专家意见,修改3个月后,可重新进行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复制比检测通过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重新送1名校外专家进行盲审(原则上送原盲审结论未通过的专家盲审);如有1位专家评阅意见是“不同意答辩”则判定该论文盲审未过,不予受理答辩申请。

2. 硕士学位论文

送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2位专家评阅。

1)、直接申请答辩

2名校外专家盲审结论均为“同意答辩”的,认定为通过盲审,可以直接参加答辩。

2)、修改后答辩

2名校外专家盲审结论均为“修改后直接答辩”,或1名校外专家盲审结论为“同意答辩”、另1名校外专家盲审结论为“修改后直接答辩”的,要求硕士学位申请人按照盲审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后,可以参加答辩。办理答辩手续时,需携带有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的答辩申请书。

3)、3个月后重新评审

凡有1名校外专家盲审结论为“修改后重新送审”、另1名校外专家盲审结论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直接答辩”的,要求硕士学位申请人按照盲审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学院收到专家盲审结论3个月后,可重新进行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复制比检测通过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重新送1名校外专家进行盲审(原则上送原盲审结论未通过的专家盲审)。盲审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4)、6个月后重新评审

凡有1名及以上校外专家盲审结论为“不同意答辩”、或2名校外专家盲审结论均为“修改后重新送审”的,要求硕士学位申请人按照盲审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学院收到专家盲审结论6个月后,重新进行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复制比检测通过后,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重新送2名校外专家进行盲审(原则上送原盲审结论未通过的专家盲审)。盲审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对该类论文的指导教师在学院、学校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上进行通报,并按照重新盲审论文数量核减该导师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第七条  若学位申请人对校外专家盲审结论有较大异议,且属学术分歧等特殊原因,2名校外专家盲审结论差异又较大时,按下述程序进行异议处理:

(一)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详细陈述异议原因,指导老师签字认可。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本领域校内外专家(至少1名校外专家)进行认定,同意异议原因后签字认可,并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校学位办重新送另外2位与申请学位学科方向相同或相近领域的校外专家进行盲审,盲审结论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直接答辩”的,可同意其答辩申请。

第八条  本办法经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备,自20190201

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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